索 引 号: | 00056018X/2024-0892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 文 号: | 冀财税〔2024〕2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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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企业变动情况,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储备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资料。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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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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